各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印发<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纪通【2013】22号)、《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报备工作的通知>》(云高工函【2014】34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坚决抵制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的自觉性,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一)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下同)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领导干部不得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参与婚丧喜庆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2、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
4、严禁用公款送礼;
5、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6、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7、严禁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8、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9、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履行报备手续。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按报备要求和干管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六)对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学校各单位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二、报备要求
(一)学校正厅领导干部(含离退休,下同)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报请省委高校工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备案。
(二)学校副厅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报请学校党委书记签字后,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备案。
(三)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报请学校分管(联系)领导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学校正、副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报请学院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一般干部、教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需报请学院党委书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本学院、本部门备案。
附件: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中共红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